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刘玉民
网络名誉侵权正呈上升势头。主持人李湘的丈夫李厚霖诉邹当荣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名誉侵权纠纷。
目前通过网络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对名人的较多,也有对普通人的。有在网络上撰文指名道姓侮辱、诽谤他人的;有专门针对网上虚拟人进行谩骂、攻击的;还有网络游戏玩家遭处分而主张名誉权的 ;也有企业因为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的网络名誉权纠纷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邹当荣侵犯李厚霖名誉权侵权事实成立,向李厚霖赔礼道歉。
案情的原委是:今年8月,自由撰稿人邹当荣在自己博客上,发表了《李湘老公偷情被跟踪》一文。文章称:李厚霖于2006年8月3日晚在北京朝外钻石钱柜KTV与女演员米艾幽会,并遭记者偷拍,婚外情由此曝光。该文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不久,《邹当荣首次亲口披露李湘婚姻出现第三者》的音频作品在网上发表。李厚霖、李湘夫妇大为恼火。李厚霖一纸诉状,将邹当荣告上了法庭,他在起诉状中表示:自己和米艾仅是普通朋友,邹当荣捏造事实并大肆宣扬,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邹当荣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网络名誉侵权传播快危害大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在第9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网络名誉侵权比较传统形式的名誉侵权,具有传播快、地域广、覆盖面大的特点。邹当荣的《李湘老公偷情被跟踪》一文在网上发表后,即被各大网站转载,迅速传播,社会危害比传统形式的名誉侵权行为更大,有时甚至可能在世界范围给受害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确定,对于处理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有借鉴意义。依该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具备下面条件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法删除被认为侵权的作品。
博客的侵权行为应自己负责。博客网站并不要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无法进行事实真实性的审查;但网站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如果网站明知属于侵权信息,仍然予以发布或不及时对侵权作品进行处理,则构成名誉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李厚霖诉邹当荣案”中,当事人并没有追究转载《李湘老公偷情被跟踪》一文的网站责任。如果追究有关网站的责任,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网站没有按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
-网络名誉侵权证据如何保全与传统媒体相比较,网络各种信息流动性更强,稍纵即逝。浙江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就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业务竞争,被告就在其网站上发布帖子,号召其会员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公布了原告姓名和手机号,导致原告手机被迫关机,名誉受到损害。原告提供了从被告的论坛上下载的帖子和辱骂原告的跟帖,但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网上截取的图片资料,由于该帖在网上已经不存在了,其真实性又未经有公信力的机构确认,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因此而败诉。
如果当事人自行保存了侵权信息,比如相关网页,但一旦侵权信息被删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非常有限。如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就不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一个有效方式就是:请公证机构对侵权信息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除此之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网络虚拟人是否有名誉权
在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行为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影响权利人的社会评价。而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虚拟人网络评价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评价的降低。换言之,网络虚拟人本身并不具有名誉权。只有针对虚拟人实施的网络环境下的侮辱、诽谤行为,相应地导致了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的名誉损害,才构成名誉侵权。
曾经备受关注的“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很有代表性。“红颜静”(网名)是西祠胡同网站版主,女,某企业企划人员。“大跃进”(网名)为其网友,男,某广告公司职员。二人也在网友聚会上相识。后来,“红颜静”发现“大跃进”在网站上称其为“网络三陪女”、“色情场所的代言人”,对她进行诽谤、侮辱。男朋友也因此与她分手。于是“红颜静”提起名誉权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大跃进”停止侵害,在西祠胡同网站上向“红颜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1000元。
此案中,在网友聚会上,虚拟人“红颜静”已经直接与本人相联系,对“红颜静”的侮辱、诽谤,必然导致用户本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认定名誉侵权事实成立。如果“红颜静”与“大跃进”并不相识,其他人也不能将“红颜静”与网络用户本人相联系,侮辱、诽谤仅发生在两个虚拟人之间,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而不是社会生活中造成的名誉损害,就不能视为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