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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上传淫秽文章不牟利也可能涉罪
[ 2007-9-22 14:01:00 | By: blog ]
 
 

案情回放:

看到“争点击率,赚广告费”的信息,25岁的四川籍小伙儿李月竟打起了在博客上上传淫秽文章的主意。8月13日,海淀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起诉了犯罪嫌疑人李月。

去年,在北京打工的李月一次偶然上网,看到了某网页打出了“争点击率,赚广告费”的消息,便立刻注册开办了自己的博客空间。为了提高点击率,今年1月到3月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李月先后往自己的博客空间里上传了30余篇淫秽文章,点击率也迅速飙升至9万余次。

检察官说法: 中国.站长站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地方新颖——网络博客。二是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首先,博客作为一种特殊的私人开放空间,以其快捷、自由、开放、互动、多媒体等特点,迅速成为近年来点击频率较高的词汇。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却在自己的博客上上传淫秽文章。根据相关刑法理论,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事实上,不论访问者是否认识博客注册者,只要拥有他(她)的地址,就可以随时访问该博客。

其次就是本案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乍一看,犯罪嫌疑人为了挣到可观的广告费,在某网站上传了数十篇淫秽文章,使得个人博客的点击率迅速提升,似乎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检察官在审查中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网站法定代表人证言发现,李月上传淫秽文章,是得不到广告费的,因而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利目的的构成要件。 中国站长.站

那么,本案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2万次以上的,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构成犯罪,并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本案中,该黄色博客9万余次的点击率,显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综上,检察机关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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